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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2035號
聲 請 人 施維民(即施建文之繼承人)
施維安(即施建文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重新提出大同股份有限公司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內容不得塗改,股票總股數不得少於股票掛失函總股數)。
二、查本件兩位聲請人住同一地址,可選出一位共同送達代收人代為收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