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207號
聲 請 人 林淑媛(即林饒秋妹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提出之股票掛失通知函未記載股票號碼、張數及股數,請重新提出由股票發行公司簽章出具之股票掛失通知函正本。
二、查聲請人提出之遺產分割協議書股票總股數少於股票掛失函總股數,請重新提出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內容不得塗改,股票總股數不得少於股票掛失函總股數)。
三、請提出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
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