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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2095號
聲  請  人  新睦豐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明玉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55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之證券,聲請公示催告,該證券付款銀行「玉山商業銀行埔墘分行」,設於新北市板橋區,有銀行局全球資訊網資料可憑,該址應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附表:
113年度司催字第002095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堡石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玉山商業銀行埔墘分行
113年9月30日
1,074,399元
BI51500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