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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2097號
聲 請 人 莊榆娟(即陳健宏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由富邦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簽章出具之股票掛失通知函正本。
二、查聲請人僅提出繼承系統表及遺產分割協議書之影印本,請提出繼承系統表及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