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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2172號
聲  請  人  潤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秉澤  
代  理  人  江連勳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55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之證券,聲請公示催告,該證券發票地「基隆市安樂區」,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大直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可憑,該址應屬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附表:
113年度司催字第002172號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發票日
到期日
金額(新臺幣)
001
黃仲德
潤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112年10月30日
未記載
6,78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