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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2208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公館分行
法定代理人 田昭汶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以臺北自來水事業處為聲請人之公示催告聲請狀,向本院具狀將原聲請人第一商業銀行公館分行更正為公示催告聲請人之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