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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250號
聲  請  人  盧心權(即盧幹金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55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之證券,聲請公示催告,該證券發行公司「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設於新竹縣,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登記資料可憑,該址應屬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附表:                               113年度司催字第000250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
085NX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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