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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258號
聲  請  人  穎陞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婉柔 
上列當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二十一日所為之公示催告,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中關於附表之記載,應更正為如后所示之附表。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條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公示催告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附表:
113年度司催字第000258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穎陞興業有限公司 莊婉柔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西門分行
113年2月28日
336,000元
UW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