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268號
聲 請 人 江澄月(即江銘鏞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提出之掛失通知函未記載受益人姓名,請重新提出受益憑證掛失通知函正本。
二、請提出被繼承人及其父母、妹妹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三、請提出聲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