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120%
100%
80%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294號
聲 請 人 盧光煒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請補繳裁判費並附上繳費收據影本。
二、請提出經由付款銀行簽章出具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三、請陳明系爭證券究為支票?抑為本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