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431號
聲 請 人 示豊行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瀅瀅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系爭支票之金額為何?究為「新台幣533,964元」?抑為「新台幣533,694元」?若為前者,請提出記載正確之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若為後者,請更正附表。
二、請陳報本件支票(票號CB0000000)之發票人究為中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抑為 洪玉仁?抑為兩者均為發票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