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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448號
聲 請 人 臺北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光祥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聲請人公司名稱應為「臺北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而非聲請狀記載「台北工業有限公司」,請重新提出記載正確聲請人名稱之聲請狀正本並載明案號113年度司催字第448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