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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655號
聲  請  人  泉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麗月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55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之證券,聲請公示催告,該證券付款銀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內湖分行」,設於臺北市內湖區,有銀行局全球資訊網金融機構基本資料可憑,該址應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附表:
113年度司催字第000655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台灣歐必斯股份有限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內湖分行
112年5月5日
104,500元
FC0000000
002
台灣歐必斯股份有限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內湖分行
112年6月5日
104,500元
FC0000000
003
台灣歐必斯股份有限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內湖分行
112年7月5日
104,500元
FC0000000
004
台灣歐必斯股份有限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內湖分行
112年8月5日
104,500元
FC0000000
005
台灣歐必斯股份有限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內湖分行
112年9月5日
104,500元
FC0000000
006
台灣歐必斯股份有限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內湖分行
112年10月5日
104,500元
FC0000000
007
台灣歐必斯股份有限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內湖分行
112年11月5日
104,500元
FC0000000
008
台灣歐必斯股份有限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內湖分行
112年12月5日
104,500元
FC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