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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815號
聲 請 人 滿堂紅餐飲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勝全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提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及聲請狀附表皆未記載支票(票號0000000)發票人,請陳報該支票是否有發票人?發票人為何?並重新提出記載完整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及聲請狀附表正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