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全聲字第108號
聲 請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代 理 人 沈弘祚
相 對 人 靚緯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洪語志
相 對 人 林名貽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一零八年二月二十日所為之一零八年度司裁全字第二四九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卷宗查知,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即債務人靚緯股份有限公司、洪語志、林名貽以108年度司裁全字第249號裁定准予假扣押,有該案卷宗可稽。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假扣押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81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林庭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