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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全聲字第110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張秋珠  
相  對  人  吳淑玲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16日所為之111年度司裁全字第2193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即債務人以111年度司裁全字第2193號裁定准予假扣押,有該案卷宗可稽。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假扣押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81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