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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全聲字第116號
聲  請  人  許金義  



相  對  人  全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志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一一三年十一月四日所為之一一三年度司裁全字第一O四二一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即債務人以113年度司裁全字第10421號裁定准予假扣押,有該案卷宗可稽。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假扣押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1項、第81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林政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