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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全聲字第18號
聲  請  人  開揚集成聯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育挺 


相  對  人  睿榮水電工程行即陳如華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所為之一一○年度全事聲字第一二四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即債務人以110年度全事聲字第124號裁定准予假扣押,有該案卷宗可稽。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假扣押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81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用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八庭    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