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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全聲字第31號
聲  請  人  東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建華 
相  對  人  華開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維銘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
轄法院起訴。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之債權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本院112年度司裁全字第1781號)後,迄未起訴,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附卷可稽,則聲請人之上開聲請,於法有據,自應准許。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