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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全聲字第53號
聲  請  人  劉益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增你強股份有限公司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款定有明文。此為必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3年5月27日(發文日期)通知聲請人於7日內繳納,惟聲請人於同年月30日收受通知後迄未繳納,經本院113年6月21日電話通知聲請人繳納聲請費,聲請人表示不欲繼續進行本件撤銷假扣押裁定之聲請,有送達證書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是本件聲請核與首揭規定不合,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用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