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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全聲字第75號
聲  請  人  侯秀溱(即廖萬安之繼承人)


            廖哲逸(即廖萬安之繼承人)

            廖尹笙(即廖萬安之繼承人)


兼  上三人
共同代理人  廖芝涵(即廖萬安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明聰(即李太平之繼承人)、李育蘭(即李太平之繼承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前經鈞院69年度全字第3892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在案,因當事人間之
  本案訴訟終結,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規定,聲請撤銷本件假扣押裁定   
二、按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本件依聲請人聲請狀所載案號69年度全字第3892號,經查,聲請人固為債務人,然債權人卻非相對人,而係中國農民銀行(合併後存續銀行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核與上開規定不符。是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即非適法,應予駁回
  。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林政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