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全聲字第76號
聲 請 人 陳智勇(陳茶、陳深根之繼承人)
陳美月(陳茶、陳深根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華信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之繼受人)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
轄法院起訴。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之債權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本院89年度裁全字第1266號)後,迄未起訴,聲請人之上開聲請,應予准許。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