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全聲字第87號
聲 請 人 鄭秋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款定有明文。此為必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經本院通知聲請人於5日內繳納,聲請人於113年9月30日收受通知後,迄未繳納,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是本件聲請核與首揭規定不合,不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