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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全聲字第99號
聲  請  人  達觀地產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黃岦弘 


相  對  人  薰創意媒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佩誼 
上列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以112年度司裁全字第436號裁定准許在案。茲因聲請人主張假扣押原因消滅,爰聲請撤銷本件扣押裁定,並提出存摺影本為證。
二、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移轉管轄之規定,既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總則編
  ,於依同法規定聲請事件亦應適用。次按假扣押之原因消滅
  、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
  ,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第一項及前項聲請,向命假扣押之法院為之;如本案已繫屬者,向本案法院為之。同法第530條第1項及第4項亦有規定。
三、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係依臺中地院112年度司裁全字第436號裁定提供擔保免為假扣押,此有聲請人所提提存書影本在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應向命假扣押之法院即臺中地院為之,本院並非管轄法院,按諸上開說明,本院應依職權以裁定將本件移送於臺中地院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