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司字第403號
聲  請  人  林嘉琪即益遊數位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9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聲請人設址欄「臺北市○○區○○路000巷00弄0號」之記載,應更正「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復為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之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八庭    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