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54285號
債 權 人 佰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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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廖宗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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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詠詮企業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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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陳綉櫻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證金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即債務人之存款債權)所在地係在臺北市南港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莊以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