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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88867號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賴萬來間請求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依執行名義為之;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提
  出證明文件,此為必要之程式,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
  6條第1項規定甚明。又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有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未提出具有「訴聲明之金額、利息回塑五年計算」具體內容之執行名義正本,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3日(發文日期)通知命其於文到5日內補正前揭事項,上揭命令並於同年月6日送達,有送達回證在卷為憑,惟債權人迄未補正,其強制執行之聲請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鍾虎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