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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01299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林坤隆即林志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向本院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郵局存款資料據以執行,顯見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而應由債務人之住所地法院管轄。惟債務人設籍於臺北○○○○○○○○○,此有債務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項規定,應以其在國內最後之住所視為其住所,是本件應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郭志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