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26699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1至10
樓、13樓及68號1樓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住同上
代 理 人 林純如 住○○市○○區○○○路0號3樓
債 務 人 陳玉龍 住○○市○○區○○路00號9樓之12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請求依強制執行法第19條規定調查債務人之保險資料後執行,應認執行之標的物不明。因債務人之住所係在新北市淡水區,有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梁庭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