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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39173號
債 權 人 玉山國際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13樓之
            1                
法定代理人 張瓅元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凃淑雅  
           住同上
債 務 人 CANTOS RENALYN LOPEZ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號8 
            樓之1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CANTOS RENALYN LOPEZ 對第三人之薪資債權,經依職權查詢後發現其工作址位於新北市汐止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