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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催字第16號
聲  請  人  郭淳頤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林天福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
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被繼承人林天福(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新北市○○區○○街000巷0弄0號2樓、民國107年5月7日死亡)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報明債權及願受遺贈與否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林天福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
法院網站之日起,1年6個月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
明,如不於上述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
權利。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林天福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2年度司繼字第2428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林天福之遺產管理人,茲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等語。
二、經核本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

附註:本院於本裁定送達聲請人之日起20日內,依法將裁定公告
      於司法院網站,聲請人可自行至司法院網站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