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聲字第17號
聲 請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非訟代理人 陳冠中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閱覽本院111年度司繼字第2413號陳報遺產清冊事件卷宗。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48條之規定,上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有準用。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盧陳玉英之繼承人盧彥勳之債權人,因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為了解案件及繼承人所提資料,以此為由聲請閱覽本院111年度司繼字第2413號卷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卡戶本金利息及相關費用查詢及分期未入帳查詢單、債權讓與證明書、登報資料等件影本為證,足認聲請人就繼承人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已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是本件聲請閱覽本院111年度司繼字第2413號卷宗於法有據,應予准許,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家事庭法 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