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269號
聲 請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代 理 人 郭怡伶
相 對 人 大翰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翰林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19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主文及理由欄中關於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應更正為本件如「更正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復為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之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