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396號
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 對 人 侯欽岳
關 係 人 新詠亨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欽岳
關 係 人 劉蘭薰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3日所為
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主文欄第二項中關於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肆仟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
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林政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