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消債核字第190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江怡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消債之前置協商認可事件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二十四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債務人「江怡瑱」之記載,應更正為「江怡𤦹」。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沈秀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