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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1666號
聲 請 人 洪博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諷林火杉設計股份有限公司、黃克誠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