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2058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非訟代理人 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聲請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聲請人僅繳納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新臺幣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