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2934號
聲 請 人 吳崇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諷林火杉設計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
二、請具狀更正附表之票號CH0000000之本票金額及聲請狀請求事項第二行所載之總金額。(因聲請人於民國113年5月6日聲請狀所載之附表,其票號CH0000000之本票金額與本票原本不符,故有更正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翟天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