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2939號
聲 請 人 全球都會通科技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進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余宗翰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系爭本票(票號TH923352、TH923961、TH923271、TH457130、TH456810)原本五紙。
二、請陳明系爭本票各紙之提示日(請以特定年、月、日示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