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3089號
聲 請 人 鑫和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秋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麗卿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黃麗卿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因本院以聲請人提供之相對人身分證字號查詢戶役政系統顯示查無資料,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