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4095號
聲 請 人 全球都會通科技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進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紡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法院就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聲請准予本票強制執行之裁定,應審查執票人對發票人是否行使追索權,未載到期日之本票亦須提示後始得向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是聲請狀上未記載提示日期,法院自應先調查其有無提示,如未提示,與上開規定不合,以裁定駁回聲請,如已提示,則以提示日為到期日計算法定遲延利息(廳民一字第02696 號參照)。聲請狀上未記載提示日期。請陳明提示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