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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4128號
聲 請 人 亞太普惠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正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育暄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林育暄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