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5051號
聲 請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非訟代理人 王舒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聖元精密塗佈股份有限公司、林孟君、林孟緻間聲請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足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聲請人僅繳納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