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120%
100%
80%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5499號
聲 請 人 宏遠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克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惠愉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500元,請補繳聲請費。
二、請陳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提示日111年7月1日,請具狀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