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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5673號
聲 請 人 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志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奎谷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來文敘明聲請人民國113年5月31日聲請狀之相對人身分證字號為何,並請重新提出載有正確相對人身分證字號之聲請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