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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5674號
聲 請 人 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志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奎谷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陳奎谷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因聲請人提供之身分證字號,本院以戶政系統查詢結果非相對人,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翟天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