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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5782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戴文瑋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本票正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