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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6569號
聲 請 人 全球都會通科技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進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相凱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系爭本票四紙各紙之提示日(請以特定年、月、日示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