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6613號
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孫筱寗、余蕎葳、唐浩恩、王湘菱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孫筱寗(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因本件連線戶政系統所查資料,相對人姓名系統顯示為「孫筱□」,本院無從辨識,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