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120%
100%
80%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6750號
聲 請 人 臧毅強即帝摩司服飾商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諷林火杉設計股份有限公司、黃克誠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翟天翔